“不服!退役女军人应优待从轻处罚!”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我请求二审改判缓刑,因为我的孩子刚出生尚未满月,且我系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时因执行任务导致患疾病致身体六级伤残,属于受优抚的退伍军人。我在一审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应当对我适用缓刑。”赵某一边抹着眼泪一边委屈巴巴地在法庭上陈述道。
一、案件详细事实回顾:
赵某,今年24岁,是一位退伍女兵,其身材高挑、面容姣好,同时其性格开朗、活泼大方,待人热情,是众多男士追求的对象。
然而,内心独立的赵某,却有着自己独特的择偶标准,许多人介绍的对象,她都没有看上。
但是,不久后,当有人给她介绍同是军人的谢某时,她却对谢某一见钟情,很快便同意了。
男子谢某性格内向,话不多,但是高高的个子,魁梧的身材,给人一种沉稳可靠的感觉。
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两人便走进了结婚的礼堂,在谢某服役的西藏某民政局登记结婚,正式结为夫妻。结婚后,赵某回到家乡生活。
女子赵某自己也非常努力上进,结婚后,她不断学习,取得了幼师资格证,后在一所幼儿园工作。
由于谢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赵某却活泼好动,长于交际,久而久之,两地导致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冷淡。
后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某认识了同城工作的龙某。
在龙某的猛烈追求下,很快就获得了赵某的芳心,于是赵某便与龙某谈起了秘密恋爱。
当龙某向赵某正式求婚之际,赵某将自己与部队服役的谢某的夫妻关系告知龙某后,两人依然在当地领取结婚证,并举办了婚礼。
婚后,龙某与赵某还生育了两个小孩。
谢某发现赵某的异常后,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经电话联系赵某后,赵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3刑终116号】
二、本案中,龙某、赵某分别构成什么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龙某得知谢某的军人身份及与赵某还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依然与赵某结婚在一起生活,直到案发,构成破坏军婚罪。
赵某已与他人登记结婚,还与龙某结婚,构成重婚罪。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龙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赵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军婚是指行为人与我国现役军人缔结的婚姻关系,受到国家的重点法律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行为相对人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或结婚,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审判决下达后,赵某很是委屈,于是到处咨询律师,决定提起上诉。
理由如下:
1、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理由是:孩子刚出生尚未满月;
2、自己系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时因执行任务导致患疾病致身体六级伤残,属于受优抚的退伍军人;
3、自己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在一审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应当对其适用缓刑。
龙某上诉理由:
1、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2、其系独生子女,父亲患有严重脑梗及多种疾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其母亲体弱不多,只能勉强照顾自己;
3、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改判缓刑。
三、本案中,赵某、龙某都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对二人适用缓刑,法院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一审中,审判人员认为检察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意见不适当,当庭释明并建议调整,在作出判决时根据赵某、龙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未采纳检察机关的缓刑建议并无不当。
同时,赵某、龙某所提宣判缓刑的其他理由并非法定或酌情需要考虑的情节,故二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军婚非儿戏,本案中,女子赵某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可以离的,国家法律给予军人婚姻特殊的保护。
军人承担着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内部安定团结的神圣使命,是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
基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国家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别保护的。
从刑法的角度看,法律针对军婚,特别就规定了上述的“破坏军婚罪”。
民法上,对于军人的结婚、离婚,都有着不同于普通婚姻的特别规定。
首先,军人结婚,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经过所在的部队批准。对于军人的配偶,结婚前,还必须通过部队的政审后,才允许与军人结婚。
对军队干部的配偶,要求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
同时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现役军人离婚的,军人一方需向组织写出书面离婚申请,一般干部和士官,需要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军人离婚申请时,应查阅部队的相关证明后,再根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女子赵某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现役军人丈夫谢某离婚,必须要征得谢某的同意,否则不可以离婚。
是否准许离婚,需要看现役军人谢某的意见,其在法院审理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因而根据以上规定,女子赵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五、二审法院的最终对赵某、龙某如何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与现役军人谢某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龙某结婚生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龙某明知赵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并生子,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均应依法惩处。
赵某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一审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龙某虽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但前两次讯问笔录中,并未如实供述系在明知赵某与谢某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与赵某办结婚酒席并登记结婚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和坦白。
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因此,国家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施特别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故对该类犯罪不宜宣告缓刑。
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对龙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
2、赵某犯重婚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六、文末启示:
对于女子赵某向法庭提交的《残疾军人证》,认为自己是退伍军人,应该适用缓刑,法庭认为其与本案无关联性,《残疾军人证》不能成为其适用缓刑的法定理由。
最后,本案退伍女子赵某,不仅长相出众,而且善于交际,自身个人条件很好,当初在众多追求者中,选中了现役军人谢某。
随后经过一年时间的自由恋爱,两人走进了结婚的礼堂,组建了家庭。
按理说,她应该安心地、踏踏实实地和谢某一起过日子的。
正常情况下,谢某转业后,是应该回原籍老家参加工作的。
但是,赵某不甘于平庸、寂寞,继而害了自己与他人。
而且其与龙某还生育了两个差不多大的小孩。
因此,有网友提出,龙某、赵某是罪有应得!
确实,如果赵某能牢记自己的军属身份,严守底线,不为诱惑所动,也许就不会发生如此令人愤怒的事。
赵某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更是伤害了两个孩子。
无论是抗洪抢险,还是抗疫抗震救灾,军人始终冲锋在前,为我们的安定生活筑起了一道坚固的防线。而龙某为一己私欲,明知赵某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还能做出如此令人愤怒之事,让军人流血流汗又流泪,这不是自毁长城吗?
本案对龙某、赵某破坏军婚、重婚罪的认定,为正确婚姻观的树立提供了很好的典型案例。
同时以鲜活案例教育大众,不仅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也有助于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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